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何申请认定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依法有效,但并非绝对有效。在实际生活中,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取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也有存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上述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在司法审判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对此解答如下: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
(二)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说明】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是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二是违反结婚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即在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在以重婚以外的其它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当收缴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并将已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对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的无效婚姻,主要指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对因疾病导致的无效婚姻,法律上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如婚前患有精神病、性病等);对因未达法定婚龄导致无效婚姻的,申请宣告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既可以在婚姻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可以确认宣告。但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符的,可以上诉。
二、婚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时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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