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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熊敏律师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酬喝酒导致死亡,符合第(二)项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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