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卖房给小三,妻子成功要回
发布日期:2013-02-22 作者:赵云涛律师
原告张女士诉称,由于老人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自己常回去看他们。2011年3月,自己从老家回来后却发现自家房子已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几经询问,原来是丈夫李先生私下将房子给了情人赵某并办了过户。
张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丈夫和赵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心生愧疚,当庭认可私自将房屋无偿转卖给赵某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
赵某则辩称,房子并不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先生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张女士无权干涉,自己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自举办婚礼后就共同生活,经济合并一处,且育有子女,事实上组建成了一个家庭。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在举办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取得的房产,应为双方共有财产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先生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赵某,属无权处分,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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