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传 飞 代 理 词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路光亮律师
审判员;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黄传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参与今天庭审活动,代理人现根据本案基本事实,依据法规之规定,提供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其一;被告黄传飞并未构成违约,恰恰相反,构成违约的是原告黄后春。原告和被告于07年4月16日签订合同,07年7月25日拆迁公告上墙,被告即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而原告为了贪图被告装潢的费用,拒绝退还多收的房租,迟迟不与我方解除合同。被告只好在2007年8月7日上书盐都区建设局请求协调处理,但未果(申请报告书)。 被告兄弟二人于08年4月16日将租金送交给原告,但原告却说以装潢补偿款冲抵房租拒绝接受。根据省高院2008年12月10日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9条第1款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据此被告与原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2007年7月25日终止履行,并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被告的各项费用予以补偿
其二、被告未支付房租的责任并不在被告,而在于原告。由于原告不肯与被告解除合同,导致其扩大的损失(房租)应该由其自己承担,同时对被告的损失原告同样应该承担。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这笔费用应该由原告补偿给房屋承租人即被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代理人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并支持被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赔偿清单一份)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 光 亮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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