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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共同财产,艰难索赔成功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马波律师

擅自处置共同财产,艰难索赔成功
郑女士日前找到本律师,称之前离婚时判决一套房子与前夫共同共有,现其前夫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抵押并处置了该房产,而且没有给郑女士任何补偿。

本婚姻律师在听取完郑女士的案情后,指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其前夫擅自处置共同共有的房产侵犯了郑女士的财产权益,鉴于房产已经过户给他人,其前夫应当给予现金补偿。

接受郑女士的委托后,本律师即着手诉讼,现已得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已生效):其前夫三十日内赔偿郑女士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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