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发骚扰信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
发布日期:2012-12-05 作者:李海英律师
就在2011年10月之后,刘女士的手机上开始不断地传来由这个138号码发来的信息,信息的内容大部分都是对张、王二人交往期间一些具体情况的细节记述,其中还使用了大量的淫秽用语和污辱性语言。这些信息发送的数量多,密度大,给刘女士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折磨。
刘女士起诉称,张某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骚扰,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对此,张某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给刘女士发送短信,只不过是向她陈述事实,自己也没有将这些事实向社会上的其他人传播,根本不会造成对刘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犯,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造成了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判决其立即停止发送手机短信的行为,并给付刘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评析:在法律上,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使加害人通过短信骚扰、语言侮辱的方式在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知晓的情况下大泄私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并未因为语言侮辱的内容泄露而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加害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为了发泄私愤、拆散别人家庭而频频给刘女士发送短信,她的这种行为虽然不能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害,但却已经构成了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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