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限(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①初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不少于1年;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不少于2年;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不少于3年;
②高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不少于半年;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不少于1年;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不少于2年;
③初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一年,可报名参加当年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参加职业培训满三年,可以报名参加当年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
④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满一年,可以报名参加当年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 其他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如部队退伍军人、城市建设征地安置的劳动力、来南京务工外来劳动力以及在职职工、转岗人员),培训期限怎样确定? 其参加职业培训的期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培训期限;但从事特殊工种(专业)人员的培训期限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西藏自治区内调职工在藏工龄折算的审批
- 上海市中/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上海)
- 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核发程序 (江西)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申办就业许可)(北京)
- 退役士兵安置(江西)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就业证延期)(北京)
- 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江西)
- 民办技工学校申办批准程序 (江西)
- 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就业证变更)(北京)
- 煤炭经营许可证制度(上海)
-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就业(北京)
- 毕业生改派(深圳)
- (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备案(深圳)
- 工勤、辅助岗位雇员雇用备案(深圳)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就业证变更)(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