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对象(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①城镇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
②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
③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
④35周岁以下的失业职工;
⑤其他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如部队退伍军人、城市建设征地安置的劳动力、来南京务工外来劳动力以及在职职工、转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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