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护照需要提交的手续 (南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一、持照人在国内遗失有效护照,应及时在《南京日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办理失效手续。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后,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1、凭本人身份证、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填写《遗失、损坏证件情况登记表》,办理证件失效手续。 2、申请时交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请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 3、提交刊有遗失启事的完整的《南京日报》或《新华日报》一张。 4、本人近期(六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两张 (照片要求详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照片标准》)。 5、填写《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登记备案人员须事先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在表格上出具意见并盖章。 二、持照人在国内遗失过期护照,应先在 《南京日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办理失效手续。登报后即可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护照。 凭本人身份证、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填写《遗失、损坏证件情况登记表》,办理证件失效手续。三天后凭《遗失、损坏证件情况登记表》、刊有遗失启事的完整报纸申请,手续与首次申请出国护照相同。 三、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我驻外使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持我国驻外使、领馆所发《旅行证》回国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护照。 1、填写《遗失、损坏证件情况登记表》。 2、填写《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 3、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所发《旅行证》。 4、交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请勿裁剪。 5、本人近期(六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两张。 6、无需登报。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南京遗失护照的,应在 《南京日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到我处填写《遗失、损坏证件情况登记表》。经我处核查后,办理有关护照补发手续。 五、收费:补发护照交证件费400元,一个加注20元。 六、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D11:30 下午:2:00?D 5:00 (星期日不接待) (夏令时变动,请见接待大厅门口公告) 处长接待日: 周三上午9:00--11:00 七、自动语音咨询电话: 025-84420004 八、监督电话: 025-84420003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六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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