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护照(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办理地址: |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10个工作日 |
申办对象资格: | 护照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护照签证页用完; 2、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 3、持照人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姓名等项目变更的。 另注:原有92版护照延期申请一律改签97版护照,并作护照换发加注。 护照被损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换发。 |
申办手续: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护照申领表》,并提交相同规格照片2张。 2、提交本市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如系变更项目要求换照的,提供相应户籍证明。 5、护照被损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换发。 6、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处罚执行完毕3个月后,受理换发申请。 7、如持照人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和《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8、如另有加注信息,请提供相应证明。 9、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注:▲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不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
办理程序: | 详见申办材料栏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普通护照200元/本;补发护照400元/本;加注、延期20元/项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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