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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认定及管理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对社会公示项目

    审批部门名称:国籍认定及管理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通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加强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1]136号),国籍证书每人100元人民币。 

    审批总时限:

    办事流程:

    一、国籍认定办事流程:

    1.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

    2.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

    3.县、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承认其所属国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4.县、市公安局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不承认其所持有关国家护照,并做相应处理;

    二、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

    1.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巳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巳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2.填写国籍申请书;

    3.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

    4.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5.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7.申请人交纳国籍证书费用。

    8.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在转交出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中国护照的也须同时收缴,并通知户籍部门注销其中国居民户口。

    办理条件:

      一、国籍认定对象:中国公民短期出境期间获取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

    1、提交有关证明

    (1)、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

    (2)、出示护照所属国的入籍证书或入籍证明;

    (3)、出示在护照所属国定居或至少巳连续居住两年的证明;

    以上证书、证件、证明等均需出示原件。

    二、国籍受理对象:加入中国国籍对象为纯外国籍人和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恢复中国国籍对象为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退出中国国籍对象为中国公民。

    1、提交有关证明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巳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巳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中外混血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4)、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籍,需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以上证件证明复印件的同时需缴验原件

    审批方式:

    一、 国籍认定审批方式

    1、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为外国籍的,原则上收缴其中国护照、证件,或切右上角并注销章(盖在护照号码上)后,将护照发还给本人;

    2、对不具备丧失中国国籍条件的,在其外国护照上作不承认标记,将护照发还给本人。

    二、国籍受理审批方式

    1、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2、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告知

    一、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对批准的申请人要明确相应收费的标准和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加强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1]136号),国籍证书每人100元人民币)。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证科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告之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请回执和交费发票收据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申办的证件。

    2、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
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投诉监督电话:44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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