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事往来台湾须知 (南京)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因私事往来台湾,可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户口在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区)的居民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因私事前往台湾的事由包括:定居、返台、居留、返乡、依亲、探亲、团聚、探病、奔丧、运回遗骸骨灰、探视、公法给付、专案许可、领取给付、进行刑事诉讼等。
一、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由负责人亲笔签名的单位意见并盖章。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副本(盖蓝色条章)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入台许可证明由在台亲友办理)。
4、照片为申请人近期(6个月内)正面两寸单人免冠白色背景彩色半身证件照 (光面相纸)一式两张;康宁公司照片请在表上贴有条形码的,另交照片一张。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因私事前往台湾,须由父母或父母委托(父母不在本市)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时需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和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附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6、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由其直系亲属代办。代办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填写《委托代办出国境证件申请书》。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区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属紧急事由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申请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还居民身份证、注销常住户口。再凭派出所销户证明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赴台证件。
四、赴台人员出境时,必须携带台湾方面的入境许可证明的原件或副本的原件。持入境许可证明原件的,可从开放口岸出境经香港或澳门去台湾;持入境许可证明副本原件的,须经香港去台湾。
五、关于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本 30元
一次前往台湾签注 每个 20元
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每个 100元
加注 每个 20元
六、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D11:30
下午:2:00?D 5:00 (星期日不接待)
(夏令时变动,请见接待大厅门口公告)
处长接待日: 周三上午9:00--11:30
七、自动语音咨询电话: 025-84420004
八、监督电话: 025-84420003
二○○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