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职应邀赴台”往来台湾须知 (南京)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含我市所辖县)的居民,须本人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非公职应邀赴台”是指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批准,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贸活动,以及参观、访问、考察、进修、培训等。
一、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由负责人亲笔签名的单位意见并盖章。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
3、照片为申请人近期(6个月内)正面两寸单人免冠白色背景彩色半身证件照 (光面相纸)一式两张;康宁公司照片请在表上贴有条形码的,另交照片一张。
4、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副本(盖蓝色条章)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经省台办确认盖章,及省台办的确认件。
6、团组如由省各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市、县、区4套班子正副职领导干部率团的,须提交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其赴台的办文单。
7、团组成员的常住户口分属2个以上省辖市的,由省台办分别向其常住户口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国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的批复”及确认件。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属紧急事由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赴台人员出境时,必须携带台湾方面的入境许可证明的原件或副本的原件。持入境许可证明原件的,可从开放口岸出境经香港或澳门去台湾;持入境许可证明副本原件的,须经香港去台湾。
四、关于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本 30元
一次前往台湾签注 每个 20元
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每个 100元
加注 每个 20元
五、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D11:30
下午:2:00?D 5:00 (星期日不接待)
(夏令时变动,请见接待大厅门口公告)
处长接待日: 周三上午9: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