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 (南京)
一、 受理
二、 审核
三、 审定
四、 告知
五、 监督措施
审批名称: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
审批编号:
审批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加强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1]136号),收费标准为每证50元。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本市居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均可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原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居民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正面白色背景彩色小二寸照片2张(照片尺寸见照片标准);
3、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登记备案人员需事先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
4、提交与定居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证明材料(详见有关表格)。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国境审批科受理民警及五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对比出国境管理系统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提请申请人凭回执单向指定银行收费点交纳规定费用50元,并妥善保管收据。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3、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表格上有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须亲笔签名。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国境审批科审核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比出国境管理系统审核已受理的材料。
1、对符合标准的,在申请表格审核栏内写明拟同意的审核意见;
2、对不符合标准的,视情直接通知或退受理民警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对不能补齐补正材料的,通知作撤消申请处理并报批;
3、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的五种情形的,在申请表格审核栏内写明拟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国境审批科科长、分管处长、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审定。
1、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在申请表格审批栏内写明同意的复核意见,全卷报分管处长审批,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定;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退审核民警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对不能补齐补正材料的,通知作撤消申请处理并报批;
3、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五种情形的,提出不同意的复核意见,径分管处长签批请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国境审批科、计算机科有关民警。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同意的,及时核对申请材料并将信息数据传输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进入电脑打分等待发证。
2、对分数将至的,根据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下发的名单,按原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上报申请人的近期情况。
3、及时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取回证件校对、登记,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发送前台发证民警归类存放;申请人持受理回执、交款票据登记领取证件。
4、对审定不同意的,由前台受理民警通知申请人前来当面宣布,并告知不批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
5、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装订申请材料送档案部门保存备查。
时限:根据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通知及时办理。
五、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由监察、督察部门调查处理。
4、对投诉案件,要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