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能否作价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马某系淮安市楚州区某乡村农民,1999年3月,马某与金湖县黎城镇上湾村(位于金湖县城郊结合部)王某结婚,2005年,王某以自己名义在本村申请了128O的集体性质的宅基地一块。2007年5月,马某与王某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此后,王某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2009年1月,马某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为由,诉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交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100000元。被告王某则辩称,现其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无法评估作价补偿,请求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宅基地,原被告双方均享有使用权,现宅基地已被被告王某建房,无法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原告马某可回原籍申请宅基地,但考虑到宅基地使用价值上的差异,被告王某应给予原告马某一定经济补偿,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补偿原告马某30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讼争的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目前我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因此,农民集体使用的宅基地无法评估作价,用金钱去衡量。但本案讼争的宅基地位于金湖县城郊结合部,随着城市改造的进程,其使用价值飙升,如该宅基地仅归被告王某一人使用,马某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根据我国农民宅基地具有保障性和司法性的特点,因原告马某的户籍仍在原籍,原告马某可回原籍申请宅基地。但马某户籍在楚州区农村,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到的宅基地与讼争的位于金湖县城郊结合部宅基地的使用价值相差甚大,从其使用价值的差异性,给予原告马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失是解决本案矛盾的好方法。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