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在丈夫身患乙肝时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 【案情】 2006年年底,徐芳与陈胜相识,步入婚姻的殿堂。2007年7月丈夫发现自己有乙肝,尽力治疗后未见好转。2008年的时候,陈胜的乙型肝炎反而转为了肝硬化早期。 得知陈胜患有乙肝后,徐芳的父母便非常担心:“和一个乙肝患者朝夕相处,女儿万一被传染怎么办?万一对以后生下的宝宝有影响,又该怎么办?”徐芳的脑海里闪过了离婚的念头,这个想法也得到娘家人的赞同。 在多次争吵之后,今年2月17日,徐芳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她与丈夫离婚。 徐芳在法庭上称,陈胜患有大小三阳以及肝硬化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后来,她自己去医院检查,才得知也被陈胜传染了。她认为陈胜没有进行婚前检查并隐瞒了病情,才使得自己与其结婚。如今双方感情基本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她与陈胜离婚,并要求陈胜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芳与陈胜经人介绍后恋爱结婚,已经共同生活了两年,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陈胜患有乙型肝炎并转化为肝硬化早期,为此徐芳与其争吵,但双方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陈胜又当庭表示不愿离婚,并表示正在积极治疗,希望徐芳与其共渡难关。另外,徐芳以“陈胜患有乙型肝炎及肝硬化系重大传染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但由于乙肝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故根据有关规定,法院驳回徐芳的诉讼请求。 【评析】 据了解,夫妻一方患有乙肝,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其实并不鲜见,法院判决大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这毕竟是个阴影,对以后夫妻生活有所影响,是否会有再次起诉离婚的呢?如果一方的乙肝没有治好,另一方再次提起离婚,法院是否会驳回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庆波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且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过,此案也带给人们一个警示。承办法官表示,传染病也是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一个“隐患”。为了自己的健康,也为了家人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应该多加关注身体健康,尤其在现在不强制要求婚检的情况下,不应该图省事放弃婚检,以免将来平添大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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