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认定归属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 王女与刘男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将自己原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用33万元的房款于2005年购买了另一套房屋,房款加装修共30万元。王女参与了购房和装修的全过程。房屋登记在王女名下。2007年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男同意离婚,但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原告方认为,房屋应视为刘男已将房屋赠与王女,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当归王女所有。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内退,每月退休工资仅560元,并无其他经济来源,自己没有一次性赠与30万或一套房屋的经济实力,购买该房屋是为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购买的,自己无其他住房可以居住,绝没有赠与的经济条件和真实意思表示,不可能把房屋赠与王女士,而王女有另外一套住房。 案件审理中,王女和刘男均认可:刘男应补偿王女一定数额的财产折款,但对折款数额分析较大,王女认为应补偿其30万元,刘男同意补偿2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居住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的生活水平等各因素,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屋归刘男所有,刘男给付王女财产折款五万元,王女协助刘男办理过户手续。 ■ 司法实践中的几种代表性意见: 1、房屋登记在王女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王女的个人财产,对于房屋可以视为刘男对王女的赠与。 2、房屋是用刘男婚前财产折款所购买, 实际出资人是刘男,故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刘男,可以视为刘男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有所转化,仍不改变其婚前财产的性质。 3、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刘男名下,而是登记在王女名下,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应得房款的一半。 4、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虽由刘男出资购买,但登记在王女名下,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王女并未实际出资,因此,王女无权获得该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25万元,即80万元减去购房装修费用30万后的一半。 ■ 律师观点: 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刘男的个人财产,但是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房屋增值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类案件中,认定该房屋归属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行: 1、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2、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在其他情况下,若无法查明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的份额。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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