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遇拆迁用补偿款所购房不属夫妻共有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 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继而以拆迁补偿款全款购置的房屋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认定该房屋系被告麦某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面临拆迁。麦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7日存入银行。为解决住房问题,麦某在温江区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某。购买协议载明:“房屋转让价格26万元整;麦某分两次付清全款……”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温江房产;麦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庭审中,麦某提供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房屋产权终结领条、存折等证据,用以证明麦某以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温江房屋。而黄某所主张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辅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属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系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此外,麦某购房是用于居住,非属于投资性质,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亦不属于共同财产。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冯 璐 周力娜) ■连线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法院认定争议的主要依据在于:其一,婚后所购房屋系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转变,即从房屋到货币再到房屋,财产形式虽发生变化但性质并未变化,所有权亦未发生变化。其二,银行的存取款记录、购房时间、交款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变过程,足以证明婚后所购房屋的全款系由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交付。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对此,法官提示,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期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权属或其增值部分等财产权属情况达成新的约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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