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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名 申 请 书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更 名 申 请 书
XX市公安局XX分局:
本人户口本登记姓名XXX,女,汉族,XXXX年XXXX日出生。曾用名:XXX,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为XXXX中学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学生档案、学历证书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曾用名,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曾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现在本人因学籍管理和办理身份证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 条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将本人户口本登记姓名XXX更改为曾用名XXX、将曾用名XXX更改为登记姓名XXX。
当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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