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索赠房”,同案不同判(二)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南充市嘉陵区的张某(男)和金某2003年1月结婚。2007年,张某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刘某,很快两人成了情人关系,并送 上一套价值25万元的房产。 2008年底,张某的妻子金某听说丈夫有“小三”,便开始调查,且很快掌握了丈夫给刘某买房的证据。于是,向丈夫摊牌:要么放弃刘某且收回房产,要么离 婚。张某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回归家庭。但是,刘某却不肯退还房产,她认为房子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无权要回,但金某却坚决不同意。多次协商无果后,金某和 丈夫起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赠房行为损害了共有人金某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遂于日前判令刘某退还房屋。
【评析】
为何同案不同判?固定房产:夫妻共有,单方处分无效
对于南充市嘉陵区的案件,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 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导 致无效。
房子出售:丈夫有权处分其所属房款
对于广州的案件,广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解释到,夫妻二人已经将房子共同出售,《附加协议书》约定的赠与财产已并非房子这种不动产,而已经转化为房款这种动产,这笔房款
归张先生所有,他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分割及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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