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离婚诉讼中经常碰见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2、管辖法院: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财产保全:保全费最高5000元;在上海财产保全保证金为诉讼标的的30%现金或相应资产。
4、房产分割:在房产分割中,一般需要拥有房产的一方给对方支付补偿金。但如果在房价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请评估师定价,这就要付一笔评估费用,100万以下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5%,100万以上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如果双方最终决定将房产出售,也要因此缴纳契税、所得税、印花税、中介费等各种税费,如果房屋购买不满5年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
5、古董、字画、金银首饰等分割:字画、古董、黄金首饰与房产分割一样,如果协商不成,就可能涉及到评估费、拍卖费及金价的贴水等费用;
6、股票基金债券:由于股票基金债券等市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双方不能理性协商,离婚时恰巧碰到大熊市,那“割肉”就会很痛。
7、离婚协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或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8、执行时效:。《民事诉讼法》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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