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 处理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首先应当区别债务的性质,这是确定清偿责任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共同债务务的清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夫妻双方因共同从事承包经营、共同经营个体工商业所负的债务等,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自应由双方共同偿还。首先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如无共同财产或产不抵债,应当确定双方各自的清偿责任(可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担,当然也可由一方独自承担)如何清偿应由双方协议,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清偿责任。 二、个人债务的清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指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者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定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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