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处理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首先应当区别债务的性质,这是确定清偿责任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共同债务务的清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夫妻双方因共同从事承包经营、共同经营个体工商业所负的债务等,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自应由双方共同偿还。首先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如无共同财产或产不抵债,应当确定双方各自的清偿责任(可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担,当然也可由一方独自承担)如何清偿应由双方协议,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清偿责任。
二、个人债务的清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指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者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定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