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郑州保安工亡快速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11-22 作者:朱军律师
【案情简介】郑州市金水区某富侨保健店保安王某某于2011年11月应聘到郑州市金水区富侨某某保健店,被安排从事保安工作。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9月27日凌晨6时左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用人单位拒绝承认王会民与其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拒绝对王某某因工死亡申请工伤认定。
【办理经过】2012年11月5日,当事人委托朱军律师办理该案,朱军律师在搜集相关材料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某生前在郑州市管城区某某某足疗保健会所从事保安工作。当没有与该足疗保健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工资一直是由郑州市金水区富侨某某保健店通过招商银行郑州未来支行发放。朱军律师认为从工资发放入手会比较顺畅,经咨询金水区工伤认定办公室,被告知要先到金水区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朱军律师于2012年11月8日及时到金水区劳动仲裁委立案。
【举报投诉】朱军律师于2012年11月8日到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金水区某富侨保健店的劳动用工违反行为。
投诉请求分别为: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30条、31条、80条、85条、88条等规定,对被投诉人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对被投诉人劳动用工违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责令被投诉人为建立社保账户,补缴社保费用,并补缴所欠社保费金额千分之二滞纳金;
4、责令被投诉人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责令被投诉人与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6、责令被投诉人为其职工建立社保账户,补缴社保费用,并补缴所欠社保费金额千分之二滞纳金;
7、责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人支付双倍工资;
8、责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人支付加班工资;
9、向投诉人告知本次举报投诉事项受理处理情况。
【办理结果】在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督促下,经朱军律师多次与该单位领导沟通,告知王某某家庭困难状况经国家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最终于2012年11月18日达成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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