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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载婚姻走到头 共分人寿保险钱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张雪梅律师

隐去真实姓名
2012年2月5,某当事人找到我,要求离婚,从中了解到,两人结婚达十年,在最近两个月中,经历了协议离婚、复婚一直到现在的又离婚。作为代理人,首先要弄清楚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婚前财产、按照相关的登记时间和当事人的陈述,我大概有了思路。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入的几份人寿保险,离婚时能分割吗?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答案是肯定的。
1被保险人为双方儿子的保单,虽然此保单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视为夫妻将该保险公司的权益赠与孩子,不应再进行分割;但如果双方都同意退保,那么所得的现金价值仍可以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2被保险人为夫或妻一方的,在夫或妻一方不同意退保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补偿另一方由婚姻存续期间已缴的保险费。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分割比较合理,但现金价值是退保时的价值,如果不退保,很难确定价值为多少合适,故实践中以此来判决的稀少。

结果: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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