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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疑难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破产法疑难问题
 
  今年827日,新破产法被审议通过。破产法包含程序法和实体法内容,与旧
法相比,新法在这两方面要么有较大的变化,要么新设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目前
正在起草司法解释。以下问题争议较大:
 
 (一)关于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应如何适用新旧法
对于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在新法生效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
法,有三种观点:(1)新法生效后,当然适用新法。从新法的变化看,实体上的
变化主要是赋予债权人权利,而这种权利一经法律赋予,当事人即可行使;而对于
程序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这并非新法的溯及力问题。(2)法
律的溯及力通常指实体法,程序法不存在溯及力问题。而对于实体规范,一般应无
溯及力,但为保持破产法体系的完整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更为有力,对于新破产法
中的变化应适用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3)法的溯及力包括法的溯及保护力和
溯及约束力,而不管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有溯及力的问题。新法是否有溯及力,
取决于溯及保护力和溯及约束力的划分,溯及保护力应当得到肯定,而新法约束性
的规定则不宜具有溯及力。
即使肯定了新法对已经受理而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的适用,也仍存在待解决的问
题,如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新法生效后,如何确定未到期债权的到期界限。破产
至少有以下几个界限:一是按新法规定的受理申请时到期;二是已受理申请未宣告
破产时,以新法生效时到期;三是新法在破产宣告后生效,则在旧法规定的宣告破
产时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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