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对此,有四种观点:(1)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证期间,因此,遵循
意思自治原则,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即使超过两年,也应认定有
效。(2)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或
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当事人对保证期
间约定不明的,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可见,保证期间最高为两年,当事人
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了最高保证期间,所以该约定无效。(3)根据保证期间最高
为两年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为三年的,约定的两年期间有效,超过部分无
效。(4)在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情形下,应分析保证期间是否有效。比较科学的
方法是不以两年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期限,而是以保证所担保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期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限,该期限可能是两年(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两年
内债权人不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能超过两年(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
满后的两年内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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