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婚前旧房买新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12 作者:冯锦锡律师
原来,老林与赖女士于2009年7月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同年8月便登记结婚,当时,二人都已是第二次结婚。
早在1996年9月,原告老林就与前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坐落在厦门市思明区的一处房产判归老林所有。再婚后,老林对该处房产重新装修,因为房屋装修等事由老林和赖女士并未共同居住。2010年12月该房产装修完毕,老林以78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
2011年1月,老林与赖女士搬到厦门市海沧区共同居住生活。2011年2月,老林以7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沧区一套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老林个人名下。为此,老林支付了中介费及契税共计1.3万余元。
同居之后,老林与赖女士就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直分房居住。2012年4月,老林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海沧法院诉请与赖女士离婚。
老林认为,虽然海沧区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赖女士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老林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赖女士无权分割。
赖女士则认为,海沧区的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老林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老林的收入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使用老林账户中的款项购买的海沧区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思明区的房产虽为老林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赖女士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退一步说,在海沧区的房产认定为老林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老林应当返还赖女士在思明区房产装修上的投入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思明区的房产为老林与赖女士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原、被告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思明区的房产仍然是老林的个人财产。从原告老林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可以看出,海沧区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老林将其个人财产思明区房产以7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71万元购买了海沧区的房产,并支付中介费及契税等相关税费,赖女士对此亦予以确认。因此,海沧区的房产虽然是老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老林婚前的个人财产,海沧区的房产应视为老林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老林原房产的装修费分割问题,法院认为,思明区房产的装修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的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在装修后出售,装修价值包含在售房款中,现售房款全部由老林占有,赖女士提出分割其中的装修价值,请求老林返还装修款3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老林和赖女士离婚,老林向赖女士返还装修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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