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获赔
发布日期:2012-11-02 作者:衢州邹军英律师
2012年5月份的一天,沈某来找我,说其是通过网络知道我的,想咨询我一些法律问题。请沈某坐下之后,我们便开始交谈案情,从他陆陆续续的陈述中,我知道了基本的案件情况:2012年3月14日,其弟弟小沈被安排上夜班,小沈当日白天休息,便回乡下的老家探望子女,吃完晚饭后小沈驾驶摩托车驶往单位,在路途中与一辆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沈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已经初步达成一致的意见,只是单位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
在我们交谈了近2个小时候,仔细分析了案情后,我告诉沈某处理方案后,沈某很信任的就把该案件委托我,由我全权处理。
我先免费的给郑某将交通事故赔偿后续工作处理完毕,接下来我就开始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能否认定为工伤直接决定着本案是否能够获赔,所以工伤认定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其中关键点包括两个:一是是否是上班途中,其时间点是否符合;是是否是上班必经之路。怎么来证实当天小沈是被安排为上班的呢?我首先通过沈某找到与小沈一起上班的徐某,给他做了调查笔录,确定当天小沈是被安排上夜班,夜班时间是晚上7点半到次日早上7点半。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证人证言需要2名以上的证人,但虽经多方做思想工作,其他与小沈一起上班的其他员工均不愿意为小沈作证,这成为我所担心的一点。可幸的是后来工伤认定科的工作人员在做了充分调查后认定了关于当日小沈被安排上班的事实。而事故发生时间是18时30分许,上夜班时间是19时30分,从小沈的九华家里前往单位也需要四、五分钟左右,时间上正好能够相一致。为了能够确定是否是上班必经之路,我特地前往事故发生地去核实,小沈从家里出发到单位确实只有此路一条。但是单位提出异议,说小沈平时在城里有租赁房屋,平时都居住在城里的房屋,故本次事故发生路段不是上班必经之路。而我认为小沈的户籍所在里在九华,其回家探望子女也是人之常情,城里租赁的房屋只是其暂时居住点,不是长久居住之处,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单位,其在路上发生事故应该认定为必经之路,应该认定为工伤。
经过多次与单位负责人、工伤认定科的工作人员探讨,最终认定为工伤。
最终,小沈的家属一次性领取了450465元赔偿款,抚恤金每月打到被抚养人的账户上,估计总额在60万以上。
“邹律师,真的非常感谢你,我们村里的人都不相信我们赔偿到这么多钱”这是后来小沈的哥哥对我说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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