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的捉奸与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徐涛律师
一、捉到了“*”,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二、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生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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