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能后悔么?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徐涛律师
赵男与李女,双方均为80后,崇尚自由生活,结婚二年未育,偶因琐事、无法调和,双方遂自行拟定一离婚协议书,约定赵男要给付李女钱款9万元,李女将部分家电取走,双方完成以上财产分割后就去办离婚登记。后赵男虽财力有限但仍多方借贷将9万元给到李女,李女也把家电取走回娘家后却按兵不动,拒绝与赵男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赵男无奈起诉离婚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开庭时李女答辩道同意离婚,但财产已经各自按离婚协议执行,相当于合同已经履行,不同意再分割,并且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财产约定,应该按约定确定财产,不能再分割。后经法院耐心讲法,李女同意把部分财产分割给赵男,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一处乌云散去。
本案中,离婚协议虽然由双方签署,但由于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此协议并不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双方按离婚协议履行了,但由于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双方财产虽然分割仍没有离婚,并且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有关双方自行分割的财产仍需要由法院按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即婚后获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原则上均分,婚前获得的个人财产各自取回。由于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一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肯定不能在离婚协议中适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如等价有偿原则等,肯定也不能在离婚协议中适用。
另外,由于双方签署的只是离婚协议,赵男给李女9万元的目的是对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并不是双方间对婚姻中的财产的约定,由于双方的离婚协议没有去民政局登记,则此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这9万元当然要按共同财产来分割,假设赵男与李女在离婚协议签署后给了李女这9万元,双方“闪离”马上办理了离婚登记,则此离婚协议生效(包括分割这9万元的财产部分也生效),那时赵男再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此9万元,基本上想胜诉就很渺茫了。
本案中李女本来得到9万元和其他财产已经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占了优势,但没有抓住时机及时办离婚登记,一念之间,造成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本来得到手的财产还要重新再分割。
各位看官,由此可见,闪婚或者闪离,从某一角度来看,还是有可取之处吧。 妇女节,两会将至,各位议论这话题。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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