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试业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判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2-10-08 作者:朱龙律师
原告孙某于2010年7月29日应聘到被告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工资为2500元/月;2010年10月16日,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即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告离职后,于2011年3月4日向宜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8月2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16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元;3、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500元;4、从2010年8月至2010年10月止的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1500元;5、从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止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450元。6、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被告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定书,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撤销了此仲裁裁定书。原告不服,遂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入职被告公司,被告尚未正式营业,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原告自己。且原告是自愿申请离职,其要求支付经济金和代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聘到被告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至离职已77天,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双倍劳动工资;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本人,但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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