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婿讨回动迁安置款
发布日期:2012-10-06 作者:黄维青律师
小朱前岳母在市中心有一间近15平方米的承租老公房,内有前岳母及前妻小艳两人户籍。 2008年10月该房屋地块被动迁,她们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共获得安置款、奖励费、速迁费、早签费等费用共100.9万元。
在2011年10月小朱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直到2010年与小艳诉讼离婚时,才得知自己当时也属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之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岳母及前妻小艳给付17.8万余元。
法庭上,前妻及前岳母则辩称小朱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还认为若小朱有上述动迁经济利益,也应属与妻子小艳的夫妻共同财产,小艳有权分得小朱名下拆迁补偿安置款。
审理中,拆迁实施单位的经办人也到庭作证,小朱因与小艳存在婚姻因素,仅属于照顾安置人口。小朱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内,补偿款应为6万至10万,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动拆迁的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该房屋内享有居住使用权的主体补偿,经拆迁人核定后认定小朱属于照顾安置对象,故奖励费、速迁费、早签费等多项奖励补贴小朱不应分得。法院确认小朱可分得动拆迁补偿安置款为10万元。尽管涉案动拆迁补偿安置款发放是在2008年10月,但考虑到小朱是在2010年1月才知道安置款也有他的份额,该起诉并未超过两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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