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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婿讨回动迁安置款

发布日期:2012-10-06    作者:黄维青律师
当年,小朱的妻子小艳及岳母住家适逢动迁,因有婚姻关系维系,女婿小朱也属照顾安置人员可获得动迁补偿费。但直到两年后小朱与小艳闹离婚时,他才获悉自己曾被列入动迁对象之一,遂起诉岳母及小艳要求给付动迁补偿安置款17.8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其前岳母及前妻小艳,给付小朱动拆迁安置补偿款10万元。
    小朱前岳母在市中心有一间近15平方米的承租老公房,内有前岳母及前妻小艳两人户籍。 200810月该房屋地块被动迁,她们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共获得安置款、奖励费、速迁费、早签费等费用共100.9万元。
    201110月小朱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直到2010年与小艳诉讼离婚时,才得知自己当时也属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之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岳母及前妻小艳给付17.8万余元。
    法庭上,前妻及前岳母则辩称小朱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还认为若小朱有上述动迁经济利益,也应属与妻子小艳的夫妻共同财产,小艳有权分得小朱名下拆迁补偿安置款。
    审理中,拆迁实施单位的经办人也到庭作证,小朱因与小艳存在婚姻因素,仅属于照顾安置人口。小朱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内,补偿款应为6万至10万,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动拆迁的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该房屋内享有居住使用权的主体补偿,经拆迁人核定后认定小朱属于照顾安置对象,故奖励费、速迁费、早签费等多项奖励补贴小朱不应分得。法院确认小朱可分得动拆迁补偿安置款为10万元。尽管涉案动拆迁补偿安置款发放是在200810月,但考虑到小朱是在20101月才知道安置款也有他的份额,该起诉并未超过两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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