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认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住宅性能认定。 |
法律依据 |
(一)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 (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建住房[1999]114号); (三)《关于批准江苏省等省市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住中心[2003]29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
条 件 |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经资质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申请材料 |
1、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住宅设计图及全套技术资料文件(复印件); 4、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5、试件等试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复印件); 7、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单(复印件); 8、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单(复印件)(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之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测试和检验)。 |
A级住宅性能认定委托书。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业务受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 |
程 序 |
经受理窗口审查后,由市住宅性能认定机构或评定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合格的1A级和2A级住宅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布;对评审合格的3A级报国家级住宅性能认定机构复审后由建设部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布。 |
时 限 |
(一)1A、2A级: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二)3A: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国家级住宅性能认定机构复审的时间另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发给相应等级的A级住宅证书,暂无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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