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准许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
法律依据 |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初始登记; (二)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
申请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给予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许可批文,有效期至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止。 |
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后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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