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范围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矿区范围。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十八条;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八条;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一)对申请“石矿”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有数量限制(因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明确全市石矿限采区有12个)。审批方式是有偿延续、招标、拍卖、挂牌。 (二)对申请其余矿种的矿区范围,则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申请人必须完成拟申请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工作,有地质勘查报告。 |
申请材料 |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二)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 (三)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批准凭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凭证:审批文件或矿区范围图。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
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矿区范围图,等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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