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管政策住房销售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直管政策性住房售房审理 。 |
法律依据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2004年5月13日颁布,第五、六、二十二条) 2、《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1999年10月20日颁布,第十六条); 3、《关于印发 <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 > 的通知》(深府〔 2003 〕 104 号,2003年6月6日颁布,第五、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条件由本实施办法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工作实际规定。]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4)市政府给予经济适用房奖励的特殊人才。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深圳市(含宝安区或龙岗区)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5、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应提交《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及《家庭收入核定表》,同时还应按以下各类情况提交个人资料: 1、申请人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具有深圳市(含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的家庭: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或失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或失业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现役军人或烈士的配偶的家庭: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或失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或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烈士证书复印件、住房现状证明。 3、申请人及子女均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或失业证、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部门盖章或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包括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生效的调解书)复印件(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未再婚证明或声明、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子女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若子女的年龄超过了18岁,且在全日制学校本科或本科以下学习的还应提供在全日制学校本科或本科以下学习的证明)。 4、申请人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归国留学生家庭: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或失业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的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住宅售房中心。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市国土房产局下达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和房源,通过媒体发布经济适用房出售通告→申请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审核、分类排队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再次公示→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申请人自选房号→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到售房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纳购房款或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人到售房中心领取“入住证明书” →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
时 限 |
由每次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确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有效期,违约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由合同约定。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个人住房的《房地产证》。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表格下载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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