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管住房退房(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安居房退房(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安居房)。 |
法律依据 |
(一)《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88 号); (二) 其他相关的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
条 件 |
(一)申请所退安居房未取得全部产权; (二)申请人具有退房的充分理由; (三)住房设施完好; (四)申请所退安居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 (五)设定抵押的住房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申请所退安居房没有产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权利纠纷; (七)申请人放弃住房内自行装修项目的一切费用赔偿要求; (八)违约退房者自愿承担违约金和住房折旧费; (九)因违规购买安居房需办理退房的,须按规定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相关处理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建艺大厦)递交书面退房申请及有关材料、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按局办文程序转房改处审核,申请人凭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同意办理退房的复函文件原件到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填写退房申请表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申请人应提交: 1、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同意申请人办理退房的复函文件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 购房申请人和共有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或护照复印件; 3、原购房合同原件2份; 4、售房收款收据复印件; 5、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申请人应提交: 1、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同意申请人办理退房的复函文件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 购房申请人和共有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或护照复印件; 3、《房地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 5、售房收款收据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建艺大厦)递交书面退房申请及有关材料、身份证明—→房改处审核—→申请人凭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同意申请人办理退房的复函文件原件到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受理—→申请人凭退房收件回执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各项费用的结清、各项服务的报停手续,腾空和交验住房—→申请人和共有人凭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安居房退房证明、市住宅售房中心出具的退房收件回执、售房收款收据原件、申请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一起到市住宅售房中心签订退房合同—→申请人和共有人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艺大厦)计划财务处领取退房款。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取得政策性住房产权退房批复方可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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