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核准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撤销核准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1、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2、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3、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4、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
申请材料 |
1、撤销核准登记的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撤销核准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审核→作出行政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撤销核准登记。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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