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抵押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注销抵押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五)企业改制按规定应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的; (六)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的; (七)《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的; (八)房地产权利证书破损确需换领的; (九)房地产分割、合并的或原总《房地产证》因分户而分证的; (十)代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换领《房地产证》的; (十一)因宗地调整需要换证的; (十二)房地产证注销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预售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圳市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表④);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现楼注销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圳市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表④); 2、身份证明; 3、房地产证; 4、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受理→审核→盖章及发文→立卷归档。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不含公告期)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产证》及其他证件。 |
法律效力 |
房地产登记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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