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房地产抵押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预售房地产抵押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五)《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八)《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九)《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一)申请项目已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情况; (三)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已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 (五)如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已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开发商、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抵押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 (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如涉外的需经公证; (四)借款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如涉外的需经公证; (五)预售房地产抵押分户汇总表; (六)有委托的,需提交委托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七)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复印件; (八)非法人企业、组织的预售房地产抵押,提交其产权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税费→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和《抵押、借款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11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和《抵押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
法律效力 |
设定抵押权。 |
收 费 | 按规定收取费用。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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