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二级转移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商品房二级转移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四)《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并无产权争议; (二)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三)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四)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五)如预售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如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已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七)如行政划拔、减免地价的土地,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已按规定付清地价款; (八)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原件; (四)属于预售房地产抵押转现售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楼花转现证明文件原件; (五)有委托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应提交《房地产证》原件; (七)若合同面积、价款有改变应提交补充协议; (八)申请登记前已交税的提交完税票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
法律效力 |
房地产权利人发生变更。 |
收 费 | (一)契税: 普通住宅按1.5%计征,其它土地、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类房屋均按3%计征,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印花税:按登记价值万分之三计收; (三)登记费: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申请人为个人及单位的分别按每证50及80元人民币收取登记费; (四)《房地产证》贴花:按人民币5元/本收取; (五)根据粤价〔2002〕33号文,特区内商品房二级转移登记征收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新建成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3元/平方米收取;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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