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土地初始权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一)合法取得房地产; (二)已付清地价款; (三)经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四)宗地图原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44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
法律效力 |
确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 |
收 费 | (一)登记费: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申请人为个人及单位的分别按每宗50元及80元人民币收取登记费。 (二)契税:按登记价的3%计收; (三)房地产证贴花:按人民币5元/本收取; (四)公告费:每宗人民币2500元(由刊登公告的报社收取,具体标准由报社制定)。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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