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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登记牌复印件(验原件);
(三)执业机构为经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台帐(加盖社保局印章)。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有关证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有效期一年。 
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的经纪人员,才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有权使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从事相关房地产业务(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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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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