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准许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临时使用土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三)《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受深圳市年度临时用地供应计划限制,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4种。 |
条 件 |
(一)不属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和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二)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地质勘察需要或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申请临时用地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总平面图(说明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另行申请临时用地。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决定。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限3个月。 |
法律效力 |
凭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方可临时使用土地。 |
收 费 | 除临时使用土地租金外无其他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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