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形式,实现不了以物抵债的目的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邹伙发律师
承办人:邹火发 张赛男律师
一、案件介绍
原告:申甲、申乙、申丙、申丁、殷XX
被告:马XX
原告五人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XX村某房屋共有权人。申乙因为做生意亏损欠下他人巨额款项,马XX得知此事后,主动表示可以帮忙解决此事。
2010年12月9日,马XX和孙XX、马X、庞XX等人,带着事先打印好的卖房协议来到原告家中,表示只要原告一家人签完卖房协议,即可将钱交给原告。卖房协议中约定房款1,300,000元整,房款已付清。另注有三条约定:(1)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前归还房款1,300,000元,此房归还原告;(2)如房屋在2011年12月9日前被拆迁,原告必须退还马XX的买房款1,300,000元,之后余款归还原告。(3)如原告在2011年12月9日前未归还款,此房永久归马XX所有。2011年12月9日之后,房子一旦拆迁,一切拆迁费用归马XX所有。如发生拆迁纠纷,原告自愿以原购买房价的3倍(3,900,000)收回房屋。2011年12月,原告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卖房合同无效。
二、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事实上,被告在签订协议后第二天,才由孙XX向原告支付了55万元,剩余7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且在签订协议时,申甲并不在场。而是由申丁应孙XX的要求加上去的,申甲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买卖共有房屋,未经申甲同意,侵犯了申甲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利益,因当认定为无效。且被卖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被告作为买房人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城镇户口,不能买受农村房屋。此卖房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经支付了房屋价款人民币130万元,该协议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马XX向法庭提交《卖房协议》原件一份,该协议内容与原告所提交协议内容完全一致,但该协议底部,未见申甲字样签名。另查明,马XX为非农业家庭户,其户籍载明住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大街X号,系于1911年4月3日自XX村迁入。”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马XX为居民,其所买受的房屋坐落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原、被告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上述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故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及案外人刘X与被告马XX于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
四、案件评析
在实践操作中,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有以下情况的,应认定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本案虽然以确认《卖房协议》无效收尾,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并不只有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买卖。事实上,(1)本案是孙XX、黄XX通过中间人马XX向原告提供55万元借款,并于到期之日高额收回借款和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的借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被告另外主张利息,超过的利息部分,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2)从本案所签订的《卖房协议》另注的三条约定中可以看出,原被告约定,如若原告到期不还款,此房便归被告所有。这种约定条款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是无效条款。
五、代理心得
本案承办人代理原告诉讼,在代理的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被告的城镇居民身份是主要的。另外,要证明被告只是作为借款事实的中间人,就需要原告配合取证。在起诉之前,承办人就要求原告通过与相关人员面谈、电话等方式,录下了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所收到的借款确实为55万元,被告作为中间人,并不是真的想买房,也并不是真的“购房款”来源。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 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如何救济?(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保定律师代理的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 危险驾驶罪醉驾在哪种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热门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最高法判例】 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 未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
-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 车贷逾期,担保公司强行拖车,车主如何维权?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院最新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
- 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
-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担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是否继续担责?
- 郑州专业律师-解除冻结存款申请书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对债权人还款的性质认定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