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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姚自成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郭**系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父母意愿驱使下,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初到长沙市**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在领取结婚证后,于20107月份原告到被告方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大约一个多月的时间。由于两人的婚姻主要由双方父母包办,时间仓促,双方无感情基础,在短暂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出现矛盾纠纷,同时发现双方性格不和。两人就此分开后,近两年的时间,再也没有生活在一起,两人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子女。
   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及退还彩礼。开庭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原告自愿给1000元作为补偿,遂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1.按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的过错方进行赔偿,过错通常指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忠行为,否则要求赔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2.彩礼的退还一般在没有办理结婚证或没有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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