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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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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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买卖(转让)合同公证,应填写房产买卖合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卖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董事)会决议,如有主管部门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董事)会决议及代理人的证明材料; 2、卖方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转让的房产属共同共有或夫妻共有的,共同共有人及配偶一方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3、转让的房产为共同共有人及配偶一方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4、转让方是港、澳、台注册的公司及外国公司(法人组织),应提供经当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该公司注册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公证证明或认证证明; 5、房地产证; 6、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或提供载有董事会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买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如卖方为个人的,买方为单位的,买方应提供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买房的批准文件; 3、购买方为域外法人组织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或提供载有董事长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或收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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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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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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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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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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