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的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 房地产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在深圳特区,房地产合同公证主要包括房产买卖(预售、转让)合同公证、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和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等。另外,公证机关还办理与房地产事务有关的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等。办理上述公证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当事人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以及其他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查阅房地产登记档案(深圳)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审批(北京)
-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北京)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北京)
-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分局)(北京)
- 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深圳)
-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北京)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审批(深圳)
- 办理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北京)
- 房产委托公证的申请(深圳)
- 查阅2004年7月之前特区内的一部分查丈报告、宗地图(深圳)
-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北京)
- 《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办(深圳)
- 安居房拆迁赔偿审理(深圳)
-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