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核准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
法律依据 |
《关于评选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深府[2000]71号)《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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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条件 |
申请材料 |
1.综合报告10份(其中原件1份),报告内容要求有人选推荐情况、公示情况等,并用电脑打印文稿。盖各区人民政府章或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章。2.推荐单位填写打印被推荐人《2006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审核表》1式10份(其中原件1份),并附软盘。3.推荐单位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2份,并附软盘。有关填报栏目要填齐,其中“考核情况”指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获奖情况”含专利获得情况。并将该登记表中的“基本情况”、“获奖情况”、“专业水平情况”等3页复印8份。4.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利和成果鉴定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所推荐人选的证书材料原件;市人事局负责审核直接向我局申报的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的证书材料原件。[注:此类企事业单位申报时,请附上人事立户证复印件(验原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政府 |
程 序 |
1、单位推荐; 2、我处承办人接收材料,处领导审核; 3、征询专家意见并组织评审; 4、局领导研究; 5、报市特贴领导小组审核。6、在媒体上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7、报市政府审定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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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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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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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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