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候选人(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核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候选人 |
法律依据 |
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份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0]6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3、人事部本年发布的有关文件 4、中发[2001]10号文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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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符合人事部本年发布的文件规定的条件 2、符合中发[1991]10号、中发[2001]10号文规定的条件 3、我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按要求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一份(从网上下载输入打印有关信息表格); 2、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被推荐人员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书及有关业绩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所有奖项须说明被推荐者名次 |
申请受理机关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国家人事部 |
程 序 |
1、单位推荐; 2、我处承办人接收材料,处领导审核; 3、征询专家意见并组织考察; 4、市特贴领导小组审议; 5、局党组会议研究; 6、市政府审核并确定推荐人选; 7、公示 8、报国家人事部。 |
时 限 |
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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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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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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